4日,记者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已于2017年10月25日经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在《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进行统一登记,建立山体保护名录。
记者了解到,山体保护名录分为重点保护名录和一般保护名录。对重点保护名录中的山体,会划定山体保护控制。
除此之外,还有6种山体会被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一)位于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或者对泉水涵养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内的;
(三)自然形态和生态系统完整、景观原生独特的;
(四)重要交通沿线两侧的;
(五)具有文化、文物保护价值的;
(六)对城市生态、景观或者居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
除了列入重点保护名录外,在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除依法批准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外,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探矿采矿;
(二)挖砂、取土;
(三)新建、扩建坟墓;
(四)对既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
(五)乱搭乱建建(构)筑物;
(六)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
(七)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
(八)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九)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违反该办法规定的,除了按照规定有相应的罚金处罚外,对于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获悉,该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县、区人民政府职责适用于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
(记者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