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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4日 星期四
济南“禁鞭令”全面实施,3月2日前可拿家中鞭炮换日用品
发布时间:2018-01-03 11:04:36     收藏31

今年1月1日起,《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正式施行,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近日济南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以及《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方案》,确保禁放区域“零响声”。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即日起至3月2日,市民可到服务站将剩余的烟花爆竹置换为生活用品、纪念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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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区“零响声” 限期上交烟花爆竹
  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内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
  据了解,为实现禁放区域“零响声”,春节前夕,公安、安监等部门将联合整治,对所有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婚庆公司、鲜花店及其他个体工商户开展拉网式清理检查,督促限期上交违规烟花爆竹;对货车、面包车、三轮车占道流动兜售,路边出摊设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清理整治;捣毁私自存储窝点,收缴非法烟花爆竹,从源头上减少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 
三级管控 除夕夜一半以上警力“阻燃”
  禁放管控范围延伸至每条街巷、每个社区、每户商家店面、每家企业单位,实现全覆盖、无死角。根据不同时段,实行三级禁放管控措施。
  小年、除夕、初一、初五、正月十五全天实行一级禁放管控措施,镇(街道)、村(社区)要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禁放志愿者,公安部门要出动二分之一以上警力参与管控,管控力量要分布到每条街巷、每片商业区、每个公园广场,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巡查,及时发现并阻止违规燃放行为。
  农历小年(腊月二十三)至元宵节(正月十六),除实施一级禁放管控的日期外,其他日期实行二级禁放管控。镇(街道)、村(社区)要动员全体党员干部、禁放志愿者,公安干警不少于三分之一参与管控,要在每个社区、广场、商业区部署,及时规劝阻止违规燃放行为。
  元旦、国庆等其他节日期间实行三级禁放管控。镇(街道)、村(社区)要组织治安积极分子、禁放志愿者加大社区、街巷、广场公园的巡查力度,发现违规燃放要主动劝阻。
社区设服务站 剩余爆竹可置换生活用品
  各县区政府应积极落实财政支持,购置部分厨具、食品、小电器等生活用品,在居委会、小区物业办公点等处设置烟花爆竹置换点,方便市民置换烟花爆竹。
  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内,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提供法规宣传、家庭剩余烟花爆竹置换等服务。即日起至今年3月2日止,市民可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将家庭剩余的烟花爆竹置换为生活日用品、纪念品等。
  安监部门将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设置工作,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外3公里内、其他禁放区域周边不得设销售点。
公务员违规燃放将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违反《禁放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其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引起火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本市公务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禁放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该违法行为将纳入所属文明单位动态管理。
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最高可奖1万
  根据《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制止或通过12345、110报等举报。
  举报查证属实,将奖励100元至1000元。所举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可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可当场进行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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